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41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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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練雅如 住屏東縣三地門鄉大社村和平路2段23
巷2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練雅如朔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桃園市○○區○○○街00號)之薪資,並聲請查詢勞保及郵局資料(此部分之標的因尚未產生而屬不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桃園區,此有聲請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