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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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86號聲請人 湯一琴
湯韻琴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得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其繼承權者,以民法第1138條所列前順序之遺產繼承人為限,如係該條所列後順序之人,或該條所列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因非屬遺產繼承人,其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即非法之所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 湯一雄 之合法繼承人,而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19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湯一琴與湯韻琴均為被繼承人湯一雄之胞妹,係被繼承人第三順位之繼承人,此有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憑。基此,須被繼承人之子女均拋棄繼承時,上開聲請人始取得繼承權。次查,本件聲請人湯一琴與湯韻琴拋棄繼承時,因尚有前順位之繼承人即子女 湯韶 安BenjaminSeanTang與湯韶語AggieShaoyiTang因拋棄繼承不合法而經本院於112年5月2日以112年度司繼字第490號裁定駁回在案,亦有上開裁定在卷足參。從而,聲請人湯一琴與湯韻琴依上開說明,並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均於法不合而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至聲請人另於112年5月15日具狀補正 湯韶安 BenjaminSeanTang與湯韶語AggieShaoyiTang為本件聲請人,然依聲請人於112年3月13日提出之家事聲請狀形式上觀之,其聲請人僅載明為湯一琴與湯韻琴二人,故本件聲請人已確定而無缺漏,自無補正之可能性。且湯韶安BenjaminSeanTang與湯韶語AggieShaoyiTang前於112年3月29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繼字第490號卷宗查明無誤,是聲請人事後以「補正」追加其他聲請人於法無據且無必要。基此,本件聲請人實無從補正,此部分之聲請併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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