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3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3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柒年,依法不得易科罰金,併合處罰之結果,根本無法易科罰金,因之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均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賴琪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強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3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93年3月間某│93年3月24日│93年10月19日│││日起至93年10│││││月19日止│││├───┬───┼──────┼──────┼──────┤│偵及│機關│台灣台南地方│台灣嘉義地方│台灣嘉義地方││查年││法院檢察署93│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案度│案號│年度毒偵緝字│93年度偵緝字│94年度毒偵字││號││第368號│第471號│第206號│││││││├───┼───┼──────┼──────┼──────┤││法院│台灣台南地方│台灣嘉義地方│台灣嘉義地方││最││法院93年度訴│法院│法院││後│案號│字第1350號│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嘉簡字││事│││20號│第569號││實├───┼──────┼──────┼──────┤│審│判決│94年2月4日│94年3月31日│94年5月20日│││日期││││├───┼───┼──────┼──────┼──────┤││法院│台灣台南地方│台灣嘉義地方│台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法院│法院││確│案號│字第1350號│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嘉簡字││定│││20號│第569號││日├───┼──────┼──────┼──────┤│期│確定│94年3月2日│94年4月4日│94年6月17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不應減刑│第2條第1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3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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