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載之連續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載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係撤銷假釋執行殘刑5年9日,其中編號1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得減刑之編號2之罪定應執行刑。
二、按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連續施用毒品、編號2所示之販賣毒品罪,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16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7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並於85年6月18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現仍在監執行上開2罪撤銷假釋後之殘刑5年9日中,有本院上開裁判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各1份等在卷可稽。其所犯上開2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
24日以前,其中編號1之罪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編號2之罪依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不得減刑。故聲請人聲請就編號1之案件予以減刑,並就上開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之罪,原確定判決所為沒收之諭知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按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連續施用毒品│販賣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7年2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犯罪日期│85年1月1日至同年2月6日│85年2月5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85年度偵字第965號│85年度偵字第965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85年度訴字第167號│85年度訴字第167號││├───┼─────────────┼─────────────┤││判決│85年5月24日│85年5月24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85年度訴字第167號│85年度訴字第167號││├───┼─────────────┼─────────────┤││確定│85年6月18日│85年6月18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得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7年2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編號1、2均為撤銷假釋案件,│編號1、2均為撤銷假釋案件,│││殘刑5年9日│殘刑5年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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