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14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桃簡字第14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壹點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大麻1包(淨重1.35公克)為第二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2月23日調科壹字第09523050460號鑑定書一紙可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