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3月5日以95年度易字第62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並於同日確定在案,有本院上開判決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聲請人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4日晚間8時13分許回│95年10月4日│││溯72小時││├───┬───┼─────────────┼─────────────┤│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1166號│95年度毒偵字第1166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623號│95年度易字第623號││├───┼─────────────┼─────────────┤││判決│96年3月5日│96年3月5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623號│95年度易字第623號││├───┼─────────────┼─────────────┤││確定│96年3月5日│96年3月5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權期間或罰金額│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附註│執行案號:嘉義地檢96年度│執行案號:嘉義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80號│執字第1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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