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6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營毒偵字第三五二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四年度營毒偵字第三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再於同年八月二十一日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在案。
二、嗣再經本院於上開羈押期間屆滿前之同年十月十四日訊問被告甲○○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中如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娟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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