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88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前犯他罪,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一0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二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九十三年九月間犯詐欺罪,而在緩刑期內,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六三九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確定。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經查,上揭事實有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在卷足稽,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受刑人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二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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