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營毒偵字第三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將其收押,茲本院以前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娟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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