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0,54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民一庭法官陳俞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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