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0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俊昇
邱芳美 吳聰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亮廷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16,224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