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42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玖萬捌仟捌佰柒拾貳元,及①其中新台幣陸拾肆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以及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其中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玖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延滯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延滯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