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告 鄭巧雯 訴訟代理人 鄭飛雄 被告 陳育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