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家財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財訴字第15號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原告OOO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被告Z00
000000000(即OOO之承受訴訟人)OOO(即OOO之承受訴訟人)OOO(即OOO之承受訴訟人)OOO(即OOO之承受訴訟人)000000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蔡宜均 律師
蘇清水 律師複代理人 蘇國欽 律師被告OOO輔助人OOO被告OOO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柔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吳昆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