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9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90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榮行銷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靜印
被   告  陳文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上午九時
四十一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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