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13號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具保人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
2月4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5萬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