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8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中關於「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有如本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瑞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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