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844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扣案物(98年度執聲字第2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94年度核退偵字第17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94年5月12日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4年度上職議字第127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於95年
5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供被告犯上開案件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明確,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鍾淑美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黃金禮品」電子遊戲機│1台(含IC板1塊)│├──┼─────────────┼──────────┤│2│「野蠻遊戲」電子遊戲機│1台(含IC板1塊)│├──┼─────────────┼──────────┤│3│「夢幻精靈」電子遊戲機│1台(含IC板1塊)│├──┼─────────────┼──────────┤│4│代幣│340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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