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0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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