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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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張誌洋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7,93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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