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陳建豪 被告 邱竟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壢交簡字第10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