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原告BF000-A109014(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0年度侵訴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王兆琳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育燕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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