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44號原告 蔡明芳 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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