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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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01號原告 呂柏瑩 被告莊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愛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1日以102年度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12日送達原告,且經本院於102年7月24日,再函催原告繳納,原告於102年7月29日收受通知仍未繳納,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