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戴明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0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萬79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3萬93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88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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