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9號原告 黃淑鎮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