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8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8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837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戊○○
6樓
一、債務人丁○○、丙○○及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參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乙○○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死亡,有提出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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