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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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41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乙○○之外國(越南)真正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清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