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109號上訴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936,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41,6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吳文婷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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