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
曾慶雲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
一、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97年8月26日執行羈押,及自97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松檀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