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8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靖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4年1月7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
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靖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載「一、主旨:為不服台南地方法院判決,依法提出上訴乙事(以后空白)。二、說明:緣上訴人黃靖翰於103年5月間因觸犯毒品防制條例業經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捌月(103年度審訴字第188號),上訴人因不服判決,故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提出上訴,惟理由容后遞補。(以下空白)」),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之規定,於104年2月25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且該命補正之裁定於同年3月5日寄存送達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該裁定已合法送達,上訴人補正上訴理由書之期限業於同年月23日屆滿,惟上訴人迄仍未予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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