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丁玉雯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12月28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5年3月28日第1次延長羈押2月,自同年5月28日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7月2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鳳山刑事第1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