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結欄內關於「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應更正為:「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結欄內關於「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顯係誤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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