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01號原告三興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李清水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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