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檢驗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33號抗告人即被告百立瀝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訴字第3633號清償檢驗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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