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朴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朴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朴簡字第358號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琴媛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