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簡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嘉簡字第136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於97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九十七年度嘉簡字第一三六一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竊盜」案由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恐嚇等案件」。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案由欄中關於案由部分,應為「恐嚇等案件」,原本及正本誤載為「竊盜案件」,而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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