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5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5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家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慧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