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16號上訴人倬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廣璿 被上訴人 薛基銘
薛基釧 薛基炎 薛鐵吉 尹薛明 薛泫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12月31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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