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黨員資格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782號聲請人 葛彰台 上列聲請人因 王金平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間確認黨員資格存在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嗣於103年1月3日收受本院繳費通知,仍未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補繳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