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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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24號聲請人 龔千雅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月27日陳報之基金名稱「摩根縱橫台商基金」與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之基金名稱「縱橫台商基金」不符,若正確之基金名稱為「摩根縱橫台商基金」,請提出正確之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