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原告 王春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安國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