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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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7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國倫 上列聲請人與尚海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尚海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