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UTTHA
泰國籍被告SURAKII
泰國籍共同指定辯護人 朱元宏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PHUTTHASENPHADUNGDET(譯音: 阿審 )、SURAKIIO
NJITTIMA(譯音: 蘇蒂瑪 )均自民國玖拾叁年叁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PHUTTHASENPHADUNGDET(譯音:阿審)、SURAKIIONJITTIMA(譯音:蘇蒂瑪)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均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裁定自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吳俊螢法官許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謝秋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