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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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所為之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三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因此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法官遲中慧
法官楊數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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