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5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250號),因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易字第2624號),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共同竊盜,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竊盜,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竊盜,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竊盜,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竊盜,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竊盜,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乙○○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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