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方天仕中國農民銀行│94年10月30日│44,280元│Y0000000│││││萬丹分行│││││││││││││├──┼──────┼──────┼──────┼───────┼─────┼──┤│002│ 陳基城 │中國農民銀行│94年10月29日│230,000元│Z0000000│││││萬新簡易分行│││││││││││││├──┼──────┼──────┼──────┼───────┼─────┼──┤│003│ 林梅英華南商業銀行│94年10月31日│258,000元│PC0000000│││││潮州分行│││││││││││││├──┼──────┼──────┼──────┼───────┼─────┼──┤│004│林梅英│華南商業銀行│94年10月22日│258,000元│PC0000000│││││潮州分行│││││││││││││├──┼──────┼──────┼──────┼───────┼─────┼──┤│005│林梅英│華南商業銀行│94年10月27日│258,000元│PC0000000│││││潮州分行│││││││││││││├──┼──────┼──────┼──────┼───────┼─────┼──┤│006│ 許培源 │第一商業銀行│94年9月25日│16,700元│VB0000000│││││潮州分行│││││││││││││├──┼──────┼──────┼──────┼───────┼─────┼──┤│007│許培源│第一商業銀行│94年10月30日│23,300元│VB0000000│││││潮州分行│││││││││││││├──┼──────┼──────┼──────┼───────┼─────┼──┤│008│ 蔡正春彰化商業銀行│94年11月15日│100,000元│CK0000000│││││潮州分行│││││││││││││├──┼──────┼──────┼──────┼───────┼─────┼──┤│009│蔡正春│彰化商業銀行│94年12月15日│150,000元│CK0000000│││││潮州分行│││││││││││││├──┼──────┼──────┼──────┼───────┼─────┼──┤│010│ 吳張靜善妹 │華南商業銀行│94年9月30日│16,150元│PC0000000│││││內埔分行│││││││││││││├──┼──────┼──────┼──────┼───────┼─────┼──┤│011│ 林麗純新光商業銀行│94年11月30日│300,000元│SKB0000000│││││萬丹分行│││││││││││││├──┼──────┼──────┼──────┼───────┼─────┼──┤│012│林麗純│新光商業銀行│94年12月31日│340,000元│SKB0000000│││││萬丹分行│││││││││││││├──┼──────┼──────┼──────┼───────┼─────┼──┤│013│林麗純│新光商業銀行│94年9月30日│78,000元│SKB0000000│││││萬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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