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59號上訴人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富商 被上訴人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紹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47,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