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22號上訴人美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鎮洲 被上訴人 劉上猷
劉翼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重訴字第32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捌拾壹萬玖仟陸佰捌拾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81,200元×土地面積25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玖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羅惠雯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