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6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6713號聲請人弘毅交通有限公司
號2樓法定代理人甲○○
號2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2、本票原本。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卓清和